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 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9-12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 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求, 探索建立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矿山生态修复模式,依 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 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 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摸清矿区土地底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成果,结合国土调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以及不动产确权登记 发证等成果,开展矿山调查,详细查明矿山的类型、分布、 数量、开发利用状况等,对受损矿山开展适宜性评价,建立 市场化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基础数据库。重点对粤港澳大湾区 及“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 的废弃矿区展开补充调查。
二、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 矿山生态修复及自然资源综合利用要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
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 2 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矿区废弃土地利用 现状和开发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水资源平衡状况、地 质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 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 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原则, 合理确定矿区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 如实开展损毁土地变更工作,对已有因采矿损毁(如采矿塌 陷)等因素确实无法恢复原用途的农用地,应纳入所在地国 土空间规划通盘统筹,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调整。
三、充分运用差别化土地开发利用政策
(一)鼓励矿区土地综合修复利用。
支持各地将矿山生 态修复与土地综合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地质 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退耕还林、市政工程建设等项目有 机结合,统筹项目资金,发挥政策乘数效应。在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和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 下,经依法批准并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允许矿山 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工业、商业、服 务业等经营性用途。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损毁土地属国有土 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及时复垦的,以及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相关规定,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用足用好土地支持政策。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矿区实际情况 采取有针对性的土地开发利用政策,灵活运用点状供地、全 3 域土地综合整治等政策,为分类分区修复、合理开发和科学 利用创造条件。鼓励矿山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各地 将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节余部分,或者 对损毁的耕地实施土地整治提质改造的,经县级、市级自然 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会同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自然资 源厅按有关规定复核,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通 过,形成的耕地储备指标由当地政府持有并纳入所在地补充 耕地储备库统一管理,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对正在开采矿山 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和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地修 复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后,可参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政策,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满足矿山企业及县域自用后,允 许以项目为单位整体在省域内调剂使用。
(三)用好矿山修复产生的生态指标。
社会资本投入矿 山修复的,可允许按协议约定取得各类指标流转收益,不需 直接参与土地指标流转交易,并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 产出比率获得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
四、合理利用矿山剩余资源
矿山修复涉及剩余土石料利用或有回收利用价值尾矿 产品(一类、二类矿种除外)等剩余资源的,除项目自用外, 多余部分可依法依规对外销售,销售收益作为其他国有资源 (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纳入财政管 理。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相关的剩余资源 利用方案,明确土石料的回收量、回收期限以及生态修复责 任,矿山尾矿产品处理方式等,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 4 查同意后实施,并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对一 类和二类矿种废弃露天矿山修复时,剩余资源利用方案中原 则上不得涉及一类和二类矿种矿产资源。
五、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一)规范项目申报流程。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 据国土空间规划,结合矿山适宜性评价结果,组织编制本行 政区域内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方案,明确矿山生态 修复目标任务、工程部署、产权调整以及效益分析等。方案 应当包括县域矿山生态修复区内需立项的城乡建设用地增 减挂钩、土地整治等项目列表、基本信息以及转为建设用地 开发利用方案等内容,并附相关项目立项材料。方案由地级 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并批复,报市级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由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鼓励试点先行。
兼顾不同类型地区的实际情况, 在粤东西北地区、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城区范围内,特别是“三 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连片、经评估具备可综合利 用开发资源条件的历史遗留矿山中,根据各地市上报的历史 遗留矿山情况,选择 12 个符合市场化修复条件、兼具典型 性的作为省级试点,引入资金雄厚、技术领先的企业,积极 探索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 广。鼓励粤港澳大湾区或有条件的市、县(区、镇)结合本 地实际和成功经验,研究制定促进本地区市场化推进矿山生 态修复的相关扶持政策。
(三)加强服务和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 5 增强服务意识,对以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涉及的事 项,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建立“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等共 同参与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矿山修复形成的农 用地质量、矿山剩余资源利用的监管,严格项目管理,确保 项目实施程序规范、质量达标,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 生。对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在达到风 险管控、修复目标之前,不得调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 本文件有效期 5 年。正在开采的生产矿山开展市场化推 进生态修复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