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雾霾不能缺失生态补偿机制
发布日期:2017-1-1812月27日消息:近来,一些雾霾重灾区大刀阔斧地关停并转重污染企业,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和就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热点。业内人士认为,要化解这一问题,当务之急是要在大气污染防治这一艰巨工程中尽快引入生态补偿机制。
理论上讲,生态补偿机制是协调生态环境保护所涉相关方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核心原则是环境经济学中的“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理念。2005年国务院发文提出,“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此后包括浙江、安徽、海南等多个省区均开始启动试点,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等已形成一定成功经验。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在各地区试点的生态补偿机制多以主体功能区为概念范畴,以森林、流域、矿山等领域作为实施对象,而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始终处于缺位状态。
大气污染防治当前被提到了环保工作的突出重要地位,且牵涉的相关方之间利益错综复杂,亟须引入生态补偿机制予以协调,进而推动雾霾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事实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已给大气污染防治突破传统属地界限,在示范区范畴下实施区域联防联控,这也给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和契机。接下来,应该借鉴此前各地区试点中已形成的好的做法,加快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
在补偿方式上,可比照退耕还林,保护湿地等领域直接补助措施,对大气污染防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就业问题给予直接补偿。
在补偿资金来源上,大气污染防治所涉及的生态补偿资金需求相对于其他领域或更为庞大,需要在资金来源渠道上尝试多元化。首先,财政资金占主体。因地方财力有限,须加大中央财政在生态补偿方面的转移支付力度。其次,治霾既然是全社会受益的事情,理应由全社会共同埋单,可继续利用资源品价格杠杆来撬动,资源品价格上调所增收部分,应优先安排计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
此外,污染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是主体,在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中也应发挥重要作用。资源税改革、环境税征收势在必行。政策上可以引导企业设立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以应对由于淘汰落后产能可能带来的人员安置问题。
最后,应建立跨区域生态补偿联动机制。以环首都生态文明示范区为例,应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由京津冀三地联手建立跨区域综合性生态与经济政策试点,实现三地共同受益、共同承担成本、共同发展。而跨区域生态补偿联动机制也是缓解生态保护资金压力和保证生态保护常态化和可持续的有效途径。